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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追偿、追责问题浅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30日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结合审判实践,本文仅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案件的追偿、追责问题,探析自赔案件中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意义

人民法院自赔案件包括在司法赔偿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而非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对因审判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弥补损失,无疑是司法公正地本质要求,亦彰显法治的精神实质。

二、人民法院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法律依据

目前司法赔偿追偿、追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发运司法赔偿责任认定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自赔案件的特点及追偿、追责原则

司法赔偿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追偿、追责。而司法赔偿的追偿、追责适用法定原则,无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能追偿、追责的。人民法院自赔案件的追偿、追责亦适用法定原则,及无法定情形和法律依据不能对审判人员、司法警察追偿、追责。从上述的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只有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存在暴力行为、违法使用警械、渎职行为等的情况下才能追偿、追责。同时应当注意,追偿并不一定必然追责。

四、从司法赔偿的追偿、追责得到的启示

人民法院是最终的裁判机关,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要用自己内心的良知来守住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法官受守护的是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赔偿的统计看,司法赔偿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二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我们应如何来规范法官的行为防止被追偿、追责?

(一)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其实际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思考,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只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构筑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可靠的防线,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目前司法改革,正在上海等地试点,通过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艰难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为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提供一系列硬件条件,如法官的高薪制、任期终身制、依法审判受到法律保护等,未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保障法官独立的前提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也只有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同时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目前正在试点的司法改革,旨在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优化人员结构,促使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升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强对法官权利的制约监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又做到监督与法官独立的平衡,法官只有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才能能够不枉不纵居中裁判,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严格执行审判程序,坚持依法办案

 我国制定了能有效保证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司法保障程序,即《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都是在全面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科学性不容怀疑,要在实践中做到认真贯彻执行。例如,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基本诉讼原则。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二次审理,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判决公正。依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对生效的错判案件进行再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正义。

 法官只有在司法制度保障下,独立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受干扰、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够减少冤假错案,防止被追偿、追责。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与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审判职权,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人民法院办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系因自身错误、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赔偿纠纷所致,属于国家赔偿程序中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自身问题的阶段。因此,实践中将其形象地称为自赔案件。结合审判实践,本文仅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案件的追偿、追责问题,探析自赔案件中审判人员、司法警察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意义

人民法院自赔案件包括在司法赔偿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规定的履行义务的赔偿义务机关,而非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对因审判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造成的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弥补损失,无疑是司法公正地本质要求,亦彰显法治的精神实质。

二、人民法院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法律依据

目前司法赔偿追偿、追责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高级人民发运司法赔偿责任认定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自赔案件的特点及追偿、追责原则

司法赔偿有别于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适用追偿、追责。而司法赔偿的追偿、追责适用法定原则,无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能追偿、追责的。人民法院自赔案件的追偿、追责亦适用法定原则,及无法定情形和法律依据不能对审判人员、司法警察追偿、追责。从上述的自赔案件追偿、追责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只有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审判、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存在暴力行为、违法使用警械、渎职行为等的情况下才能追偿、追责。同时应当注意,追偿并不一定必然追责。

四、从司法赔偿的追偿、追责得到的启示

人民法院是最终的裁判机关,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要用自己内心的良知来守住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因为法官受守护的是最后一道防线,从司法赔偿的统计看,司法赔偿案件大约有三分之二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我们应如何来规范法官的行为防止被追偿、追责?

(一)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对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其实际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思考,完善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只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构筑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可靠的防线,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目前司法改革,正在上海等地试点,通过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艰难全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为法官的独立、公正审判案件提供一系列硬件条件,如法官的高薪制、任期终身制、依法审判受到法律保护等,未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保障法官独立的前提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也只有在法官素质提高的同时才能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目前正在试点的司法改革,旨在提高法官的准入条件,优化人员结构,促使法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官的素质,提升法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强对法官权利的制约监督,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又做到监督与法官独立的平衡,法官只有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才能能够不枉不纵居中裁判,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三)严格执行审判程序,坚持依法办案

 我国制定了能有效保证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本司法保障程序,即《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都是在全面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科学性不容怀疑,要在实践中做到认真贯彻执行。例如,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基本诉讼原则。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二次审理,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确保判决公正。依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可对生效的错判案件进行再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正义。

 法官只有在司法制度保障下,独立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不受干扰、严格依法办案,才能够减少冤假错案,防止被追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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