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退休待遇降低不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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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1日 | ||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致使退休待遇降低不应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民一庭 宋永贵 【要点】 对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因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案情】 2011年初被告着手为原告办理退休,原告去社保处询问得知其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账户有问题,社保处让拿回改正,被告不纠正。原告多次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被告才同意补缴原告社会保险费,但社保处又不收,因此导致原告退休待遇降低。 【审判】 薛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被告及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因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评析】 1、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情形无明确依据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此来看,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形。 2、本案在仲裁委时的裁决应为终局裁决 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491136元。后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就欠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因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本裁定送达后,原告表示服从,但会通过相应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编写人:宋永贵 案号:(2014)薛民初字第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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